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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揚認為,受害者卓先生本來應該在當初事發時報警,由派出所介入取證,並對陶片進行鑒定,這樣出來的結果才是權威的。但卓先生並沒有這麼做,反而在事發多天后才出示一份鑒定報告,由於當時沒有做證據保存,這樣的鑒定報告肯定是沒有說服力的,而且有“碰瓷”的嫌疑。他建議洪先生可報案,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。
  (原標題:律師:證據不足 涉嫌“碰瓷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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